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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向消费者收消毒餐具费属于侵权
新华网长三角频道      csj.xinhuanet.com       2010-03-15 10:25:17           作者:肖蓓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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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上海、北京、香港等21城市的消费维权组织及中国消费者报社共22家城市消费维权组织,联合发出了《致餐饮企业的公开信》指出,向消费者提供消毒餐具是经营者应尽的法定义务。餐饮企业不管是否明确告知,另行收取消毒餐具费的做法于法无据,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提供消毒餐具是企业法定义务

    《致餐饮企业的公开信》称,近年来,消费者到餐馆、酒店就餐,很多餐饮企业要向消费者收取消毒餐具费,包括一次性密封消毒餐具、一次性消毒纸巾和筷子等,有的还在消毒餐具的外包装上明确标注“工本费一元”等字样。虽然费用不多,但引发了众多消费者的强烈不满。

    22家城市消费维权组织指出,向消费者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消毒餐具是经营者应尽的法定义务和附随义务,长期以来已获社会认同,并约定俗成。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明确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也明确指出:“餐饮用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

    另收消毒费变相向消费者转嫁义务

    另行收取消毒餐具费属于强制收费,违反公平原则。提供消毒餐具所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作为法定义务的承担方,餐饮企业理应承担该项费用,而不能因为餐具密封包装,就将该费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否则,就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变相向消费者转嫁附随义务,这违背了民事合同中的诚信公平原则。此外,《餐饮业价格行为规则》第八条规定,“餐饮服务项目除国家另外有规定者外,经营者不得随意收取任何名目的价外服务费或其他形式价外加价。”而众多消费者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或者因为爱面子而被迫接受额外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

    针对一些餐饮企业以在消毒餐具的外包装上印有有偿使用的提示、尽到了明确告知义务为借口,强制向消费者收取餐具消毒费的现象,22家城市消费维权组织指出,《消费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即使经营者通过声明或者张贴店堂告示等方式对消费者事先进行了提示,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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