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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长三角频5月16日消息:蔡先生为恋人取了借款后,却被出借人
“卯牢”定要他还钱,幸亏蔡先生手续利落,证据确凿,宝山法院昨日驳回了原告的诉求,并判决其承担近6000元的诉讼费用。
去年11月2日,蔡先生受恋人严小姐差遣到陈女士处借款20万元,蔡先生拿到钱后向陈女士出具了一份借条,注明一个月后还款,利息为8000元。落款处写明借款人是严小姐,蔡先生只是代收人。
今年2月,陈女士拿着借条向宝山法院起诉,称该借款到期后,原告要求严小姐还款,严却称对此事并不知情,蔡也从未将此款交给严,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蔡先生归还上述借款20万元及利息8000元。
庭审中,蔡先生感到十分委屈,称当天在返回的途中就与严小姐联系,把上述款项交给了严小姐。
法院为查明事实,将严小姐立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严小姐称从未向原告借过款,也没有委托过蔡先生代自己借款,一直到原告索讨借款时,才得知此事,故认为以上借款的实际取得人是被告蔡先生。
蔡先生向法庭提供了一份电话录音,系2007年12月14日严小姐与蔡先生母亲的通话,在通话中严小姐承认20万元钱款系由自己取得。
法院认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原告应当知道此借条的内容意味着借贷关系发生在原告与第三人严小姐之间。根据电话录音,第三人在事后已承认20万元钱款确实由其取得,并表示由其承担还款责任的意思,现虽予以否认,并称以上电话中所述系受蔡欺骗所为,但其并未就此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加以证明。另外原告接受被告所写借条,却称未在事先得到第三人的授意,事后也未向第三人核实,则有悖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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