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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方案出台 五万人要重算
    来源: 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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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长三角频5月9日消息:从5月4日起,有这么一群人,每天“闭关”苦学,研究一串串的计算公式,目的是为了迎接一件大事——南京市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

    “新办法出台,规定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要按新办法重算养老金;5年过渡期内高出的部分,要按一定比例计发;2011年7月1日后正式按新办法发养老金。”不少参加培训的大型国企负责人翻着手上的文件说,“刚看到这些计算公式时,有些头晕,但是学习后,觉得新办法设计得很巧妙,有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约束机制。”应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邀请,快报记者也参加了这次培训班。

    改革方案

    5万退休人员养老金重算

    昨天,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方案正式公布。根据规定,南京市2006年7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均要按照新的计发办法计算养老金,南京市社保经办机构将在今年5月中旬对2006年7月1日以来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养老金,并进行新老计发办法对比,按就高原则,重新确定养老金计发水平。据初步测算,这涉及到近5万人。目前调试程序已到位,本月15日发放到位。如果退休人员想知道自己的新旧养老金分别是多少,即日起可以登录南京劳动保障网查询或拨打12333电话咨询。

    同时,对于2007年12月底前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养老金待遇有所增加的,将按2008年养老金调整的相关规定重新调整养老金。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处副处长单嘉宁举例说,一名职工于去年10月份退休,当时按老办法核发的养老金是1300元。今年春节前,南京确定今年1月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人均增加138元。他当时按照调整前养老金的10%,每月增发了130元。这次他按新办法重算的养老金是1450元,那么高出的150元(即1450-1300),可以再增发10%,即每月再增加15元,并从1月份开始补发。

    细细算账

    按新办法能拿多少养老金

    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一直是读者关注的焦点,但是诸如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缴费系数、推算储存额一些专业名词会让人摸不着头脑。按照新办法,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1 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

    计算公式: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缴费系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1%。

    备注:

    1、最低缴费系数:南京市最低缴费系数均按1计算。

    2、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指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3、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2年1月1日至退休上一年本人历年缴费工资的平均值,其计算公式: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92年缴费工资/92年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93年缴费工资/93年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退休上一年缴费工资/退休上一年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退休上一年年底的时间-92.01)

    [案例]

    假如职工张先生1970年12月参加工作,2006年9月退休。1992年至2006年9月均按南京市平均工资缴费(2005年江苏省平均工资为20957元)

    ①平均缴费工资指数=(3104/2800+4209/3615……+29343/20957)÷(05.12-92.01)=1.3

    ②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0957/12)×1.3=2270

    ③基础性养老金=(20957/12×1+2270)÷2×35.8333×1%=719.5元

    [分析]

    新办法基础性养老金计算与个人历年缴费有密切关系。缴费高,则基数大,否则就小。而老办法只要在同一年退休,基础性养老金一样,与缴费水平无关。

    其次,新办法基础性养老金计算比例与缴费年限的长短有密切关系。参保人员多缴一年增发一个百分点,上不封顶,体现了“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而老办法则是不论缴费年限多少,都是省和市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为2005年省市平均工资(1746.4+2445.6)/2×20%=419.2元。从南京市目前缴费情况看,月缴费额数上限为8115元,下限1189元,月最高标准2353元,最低345元,两个标准相差6.8倍,从缴费年限看,最长44年,最短15年,但基础养老金不分缴费年限长短、不分缴费水平高低,大家都一样享受基础养老金419.2元。

    2 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按照本人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最低为56,最高为233,详见左边表格)。参保人员年满40周岁及以下年龄退休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统一按233个月确定;参保人员年龄70周岁及以上年龄退休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统一按56个月确定。

    二是参保人员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新的计发办法实施后退休的,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推算出1995年前全部缴费年限的储存额,再除以120按月计发。

    [分析]

    新办法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的除数与本人的退休时间相联系。退休年龄越小,对应的计发月数越大,账户养老金就越少,从而抑制了提前退休现象。而老办法账户养老金的计发不论参保人员退休年龄大小,除数均为120,造成缴多缴少、缴长缴短,退休待遇差距不大。

    3 新老计发办法对比

    为确保新老计发办法能够平稳衔接,按照《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为新老计发办法实行对比的5年衔接过渡期。凡是在这5年内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新老办法都进行计算,如果新办法低于老办法的,则予以适当保低补齐;如果新办法高于老办法的,则予以封顶限高。老办法使用的省和市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固定以2005年度省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算。

    适当补齐的办法是:在5年内退休的人员,按新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现有计发办法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适当限高的办法是:在5年内退休的人员,按新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标准高于按原计发办法的,高出部分予以适当限制。高出部分发给比例为: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退休、退职的,发给高出部分的10%;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退休、退职的,发给高出部分的30%;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退休、退职的,发给高出部分的50%;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退休、退职的,发给高出部分的70%;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退休、退职的,发给高出部分的90%。2011年7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的,按照《规定》的标准计发。即从2011年7月1日起,停止实行新老办法的对比。

    这里有一部分人(2006年7月至2008年6月底退休的人员)要特别处理。对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退休、退职,新办法高于老办法计发数额的,基本养老金高出不足80元、生活费高出不足55元的部分,按实发给,不计入10%的封顶基数;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退休、退职的,基本养老金高出不足150元、生活费高出不足110元的部分,按实发给,不计入30%的封顶基数。

    [案例一]

    仍以上述职工张先生为例,当他到达60岁退休时,他的工龄是35年10个月,其计算出来的基础性养老金为719.5元,到劳动部门刷社保卡得知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有3万元,推算储存额6万元,那么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3万元÷139=215.83元,再加上他的1995年底前推算的养老金=6万元÷120=500元,他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是1435.33元。

    而老办法计算的养老金很简单,基础养老金=2005年省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1746.4+2445.6)÷2×20%=2096×20%=419.2元(注意:过渡期内退休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统一用2005年省和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不论是2007年退休,还是2009年退休,基础性养老金均为419.2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额÷120,即3万元÷120=250元,1995年底前推算的养老金500元,调节金81.16元,1999年前工龄29元。五项加起来,按老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是1279.36元。

    张先生是于2006年9月退休的,新办法高出来的155.97元(即1435.33-1279.36)不会全部发给他,而是按照过渡期间的“限高保低”办法,将补发高出部分的10%,即过渡期内张某每月该补发的养老金为80+(155.97-80)×10%=87.60元。过渡期内,他最终的养老金实际是1279.39+87.60=1366.99元。

    [案例二]

    过渡期内,参保人员退休、退职时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或生活费低于按老办法计发数额的,予以补足(按老办法支付)。

    假设某职工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为1200元,而按老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是1400元,前者低于后者,那么他每月的养老金应当按老办法的数额计发。

    热点问题

    我到底多大年龄可以退休

    近年来南京出现了很多农民工、伤残职工、转换工作的妇女、自由职业者等,他们的退休年龄也需要确定下来,以便保障他们的权益。“什么时候能退休?何时拿养老金?”在此次的培训班上,不少劳资负责人纷纷问到了这些热点问题。

    单嘉宁说,新的养老保险制度中对“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作了具体规定。分三种情况:

    一是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可以退休(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的女参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以及农村居民户口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

    二是符合国务院文件规定,从事井下、高温、低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可以退休;

    三是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可以退休。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女参保人员和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女失业人员,凡属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身份的,其退休年龄参照企业在岗女职工的退休年龄确定。

    养老金从何时开始拿

    一个很普遍的问题是,参保人员到达退休年龄的时间与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时间不一致,那么基本养老金该从什么时间起享受?

    单嘉宁说,符合新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退休时间之次月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这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退休时间”,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和参保人员的档案,核定的参保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时间,通常叫“达到退休年龄的时间”。 这是一项新的重要调整。

    举个例子,某企业职工8月到达退休年龄,由于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直至当年11月才补缴足,并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则他的养老金应从9月(即8月的次月)起发放(补发)。

    某职工因工作需要、组织批准,在其63周岁时才“退休”。他的养老金计发时间,就应该以相关组织部门批准的其退休的时间(63周岁)为准,而不是“达到退休年龄”的60周岁。 (项凤华)

 

    

 
 
(责任编辑: 梁左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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