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简介
新华邮箱 用户名 密码
 
新华网首页 中国政府网 新闻 时政 国际 财经 体育 图片 社会 法治 军事 直播 文娱 科技 职场 音频 网评 证券 论坛
首页 长三角要闻 图片新闻 记者看长三角 长三角透视 焦点网谈 经济 楼市 人物 社会 文教 城建 美食 时尚 旅游 景点 健康 职场 车市
您的位置:新华网长三角频道 >> 首页 >> 长三角专栏 >> 社会
失误致公司损失6万多元 员工担30%责任
    作者:韩根南 来源:解放日报
[推荐给朋友]  [打印本稿]  [关闭本页]    

    新华网长三角频5月8日消息:本市一家大型机床销售公司的副总经理孟金红,因拒绝公司要求其全额赔偿由于工作失误所带来的6.4万元损失,被公司扣留工资奖金。在经过劳动仲裁后,孟金红仍未得到满意结果,于是诉至法院。昨天,闸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孟金红承担公司损失的30%,即1.92万元;公司补发其岗位津贴和年度奖金共计2.2万余元。

    现年48岁的孟金红,于2001年6月进入该机床销售公司,并被任命为副总经理。公司规定:副总经理在签订和履行业务合同中,一旦发生经济纠纷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追究业务员及部门领导责任,并承担30%的经济损失。

    2004年4月,孟金红代表公司与外地一家企业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公司销售给该外地企业的机械设备总价为54万元。同年8月,公司如期送货至该企业,并由生产商派员调试,但该企业尚有6.4万元余款迟迟未付。去年7月,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企业支付余款。法院认为,公司主张权利已过诉讼时效,因此判决对公司的诉请不予支持。

    去年8月,公司依据与孟金红签订的合同,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孟赔偿公司上述全部经济损失。同年12月,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孟按照60%比例责任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孟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外地企业拖欠货款后,公司起诉超过时效导致败诉,孟金红未及时提醒负有一定责任,但主要责任还在于公司。现孟自愿承担公司经济损失的30%,符合双方当时的约定;孟金红要求公司支付岗位津贴和年度奖金,并无不当。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梁左燕 )  
 
新华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来源:新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新华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新华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②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新华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③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Copyright 2000-2004 XINHUA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制作单位:新华网上海频道
本网站所刊登的新华社及新华网各种新闻﹑信息和各种专题专栏资料,
均为新华通讯社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