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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长三角频5月8日消息:本市一家大型机床销售公司的副总经理孟金红,因拒绝公司要求其全额赔偿由于工作失误所带来的6.4万元损失,被公司扣留工资奖金。在经过劳动仲裁后,孟金红仍未得到满意结果,于是诉至法院。昨天,闸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孟金红承担公司损失的30%,即1.92万元;公司补发其岗位津贴和年度奖金共计2.2万余元。
现年48岁的孟金红,于2001年6月进入该机床销售公司,并被任命为副总经理。公司规定:副总经理在签订和履行业务合同中,一旦发生经济纠纷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追究业务员及部门领导责任,并承担30%的经济损失。
2004年4月,孟金红代表公司与外地一家企业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公司销售给该外地企业的机械设备总价为54万元。同年8月,公司如期送货至该企业,并由生产商派员调试,但该企业尚有6.4万元余款迟迟未付。去年7月,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企业支付余款。法院认为,公司主张权利已过诉讼时效,因此判决对公司的诉请不予支持。
去年8月,公司依据与孟金红签订的合同,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孟赔偿公司上述全部经济损失。同年12月,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孟按照60%比例责任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孟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外地企业拖欠货款后,公司起诉超过时效导致败诉,孟金红未及时提醒负有一定责任,但主要责任还在于公司。现孟自愿承担公司经济损失的30%,符合双方当时的约定;孟金红要求公司支付岗位津贴和年度奖金,并无不当。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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