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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消保委:"精装修房"不等于"全装修房"
    来源:劳动报 作者:黄雨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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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长三角频道4月30日消息:近来有些房产商通过偷换概念的伎俩,使消费者误把“精装修房”等同于“全装修房”,并借此规避自身责任。昨天市消保委为此发布消费预警,提醒消费者“精装修房”不等于“全装修房”,在购房时一定要留意辨别。

    近一周,市消保委接到消费者陈先生等多位市民的投诉,均反映被房产公司误导购房的经历。陈先生说,房产商在相关房产广告上写明所售楼盘系“精装修”,并标注“1800元/平方米精装修标准,打造完美住家”的广告语;而售楼人员在口头介绍时却强调该楼盘是“全装修房”。陈先生想当然地认为“精装修房”就等于“全装修房”。

    不料,事后他被要求分别与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与指定的装修公司签订《装修施工合同》。其中,《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有关房屋样板房、宣传资料、模型、展示板及广告仅供乙方在选择楼盘时参考,其中所述内容并不作为该房屋的交付标准和条件”。待市消保委为其区分清“精装修房”和“全装修房”的概念后,陈先生才明白,其实房产商早就设下了连环套,缺乏相关消费经验和知识的消费者难以识破,防不胜防。

    专家告诉记者,根据有关规定,“全装修房”指“房屋交钥匙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的集合式住宅。然而,实际操作中,不法房产商为日后逃避对装修质量的维修责任,以销售“精装修房”的名义,要求消费者与指定的装修公司单独订立《装修施工合同》。“精装修房”与“全装修房”,一字之差,却相差甚远。

    市消保委提醒消费者,买全新装修房时要留意辨别是“全装修”还是“精装修”。较简便易行的办法是看购房时签订几个合同。只有订立单个《全装修房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写明“全装修房”字样的商品房,才是全装修房。

    

    

 
 
(责任编辑: 梁左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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