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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长三角频道4月29日消息:因一楼安装的防盗网距离二楼邻居阳台扶手处较近,结果为二楼邻居引来窃贼上门。为此,二楼邻居将一楼邻居告上法院,要求其拆除防盗网顶部。今天上午,闸北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二楼居民要求拆除防盗网顶部的诉请。
窃贼从楼下防盗网爬到楼上偷窃
家住本市长安路上的张先生与李先生是上下楼邻居。2005年8月左右,李先生装修房屋时,在其房屋南侧的阳台上,安装了高出阳台铁护栏约1.17米的铁栅栏防盗网,该铁栅栏防盗网顶部距离楼上张先生住处阳台扶手处约1.30米。
2007年12月12日晚8时许,一小偷利用李先生搭建的防盗网,攀爬至张先生住处的窗口,撬坏张先生南侧阳台右下方的不锈钢栅栏防盗窗,翻入屋内,盗走了张先生的金银饰品等财产。为防止小偷再次通过楼下的防盗网上门行窃,张先生要求楼下的李先生拆除防盗网的顶部。但李先生仅在自家防盗网的上边沿采取了防攀爬的设施。张先生一纸诉状将李先生告上法院,认为李先生搭建行为已给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隐患,并已造成自己财产损失。要求李先生拆除防盗网的顶部,并赔偿财产损失费7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
楼下邻居不同意拆除防盗网
法庭上,李先生辩称,2005年下半年,自己为了防盗,在征得物业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在房屋南侧阳台上搭建了铁栅栏的防盗网。2007年,张先生家中金银饰品等财产被盗、防盗窗被损后,在当地物业公司的协调下,为防止他人攀爬,自己在防盗网的上边沿增设了倒刺。因此,对张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的隐患已经消除,不同意拆除防盗网的顶部。至于张先生的防盗窗被损、财产被盗,是小偷的行为所致,故不同意赔偿张先生财产损失费、精神损失费。
审理中,张先生自愿放弃金银饰品等财产损失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但坚持要求李先生拆除防盗网的顶部和赔偿因小偷入室撬坏的防盗窗损失费1200元。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成。
防盗网给邻居造成安全隐患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邻居,理应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为了自身安全而安装防盗设施本无可厚非,但不应给相邻方造成安全隐患。经现场勘查分析:被告安装的是铁栅栏防盗网,给他人攀爬提供了一定的条件。该网的顶部距离原告住处阳台扶手处较近,给他人翻入房内提供了一定的方便。故可认定被告安装的铁栅栏防盗网,给原告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一定的隐患。现原告要求被告拆除防盗网的顶部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对于防盗窗被损而要求赔偿一节,法院认为此系盗贼所为,不应由邻居承担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李先生应将房屋南侧阳台上防盗网顶部拆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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