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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消保系统提醒:“五一”旅游小心合同忽悠人
    来源:中新浙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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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长三角频道4月25日消息:自2000年我国正式实施黄金周休假制度以来,趁着假日外出旅游的人是越来越多,然而每次假期结束后,对于旅游过程中的投诉也是居高不下。

    据记者从浙江省各级消保委了解到的情况,投诉主要集中在三大块:一是旅游景点“临时缩水”。由于大部分景区消费者都是第一次去,对游区线路不熟悉,只能任凭导游引导。有的旅行社在合同中没有把景点一一进行罗列,为了减少开支,在旅途中就偷偷把若干个景区省去或变更为收费便宜的景点、消费者自费景点。还有的旅行社则将沿途景区一体化,如×××一线,消费者听上去感觉景点不少,价格也就随之上涨,但实际旅游中很多景点只是在车上路过而已,根本没有让消费者驻足观看的机会。

    二是途中购物“买一送一”。由于目前国内零团费风行,导游和地接社就完全依靠消费者购物或者自费项目获得回扣。为了方便多赚钱,有的旅行社在合同表述上将购物的次数和地点一笔带过。结果消费者发现旅途中,游览的景点变少了,而购物点则由全程一个购物点增加到一天一个购物点。并且由于导游带去购物的地方多为虚高定价的商品,消费者购物上当的情况也是屡屡发生。

    三是酒店规格“界限模糊”。在旅行社的合同条款中经常出现住宿“准×星”“超×星”的字眼,很多消费者对这类标准感到非常疑惑。有的旅行社对此这样解释:酒店是新建的,刚营业不久,还没有来得及申报星级,不过是按照×星级标准兴建的,消费者也就信以为真了。实际上到目前为止,国家规定的星级饭店等级中只有一星至白金五星,根本不存在“准”或“超”的概念,旅行社的这种模糊提法其实是对消费者的误导,使消费者产生可以享受×星级酒店待遇的错觉。

    为此,面对即将到来的“五一”假期,浙江消保委系统提醒广大消费者一定要学会未雨绸缪,在签订合同时将每一天游览的行程安排、景点停留的时间、购物次数、自费项目、食宿具体标准等事项与旅行社进行详细沟通,并且白纸黑字明确写上。千万不要以为签署合同是例行公事,草草一看,就签上大名。否则,事后在旅游中发现合同条款不合理,也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完)

 
 
(责任编辑: 梁左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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