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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长三角频道4月18日消息:联泰规定的最低交易单位为100盎司,约合3110克,价值人民币约50万元。交易采用保证金形式,以远低于合同价值的保证金进行放大交易,最高可至60倍以上。
昨日,黄浦区人民法院对建国以来最大地下炒金案作出一审判决。上海联泰黄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泰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联泰公司执行总裁王浩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半,并处罚金50万元;其余四名主要人员分别获刑2到5年不等。
回放:开展变相期货交易
2004年3月,被告人王浩提议,与被告人洪慧、金昌南、程蕾商量后,注册成立了联泰黄金制品有限公司,由王浩任公司执行总裁,程蕾、洪慧和金昌南分别拥有45%、45%和10%的股份,并担任公司高管。被告人胡健南担任公司交易部主管。
开业后,按照联泰公司自订的交易规则,首付2万元或3万元人民币便可开户取得交易资格。投资者每单交易只要交付最低2000元保证金。联泰规定的最低交易单位为100盎司,约合3110克,价值人民币约50万元。交易采用保证金的形式,以远低于合同价值的保证金进行放大交易,最高可至60倍以上。
就这样,联泰公司在全国15个城市吸引723名投资者进行所谓黄金期货投资,黄金交易总买入、总卖出金额均达到人民币119亿余元。两年多的时间里,投资者缴纳了保证金近3000万元,同时也亏损了近3000万元。
2006年5月,上海公安机关对联泰公司展开侦查。
法院:主管人员均获刑
案件审理中,联泰公司与5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均认为,联泰公司的买卖黄金行为不是开展变相期货交易,而是现货交易中延迟交收模式,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联泰公司与5名被告人所开展的黄金买卖业务,具有未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买卖合同标准、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且收取比例低于合同标的额20%、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等特征。上述特征完全符合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关于对上海联泰黄金制品有限公司经营行为认定意见的函》、国务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有关变相期货的构成要件。
最终,黄浦法院认定联泰公司及被起诉的5名高管人员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各被告的犯罪情节及后果,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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