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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地区近海污染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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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长三角频道记者汪林义7月29日报道:改革开放以来,长三角地区借海洋之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经济成就。然而,对海洋资源的长期过度开发和利用,也使长三角地区的近海环境遭到严重破坏,逐渐成为限制长三角区域经济发展的瓶颈。

    加强对近海生态环境的保护与修复,对长三角地区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长三角近海污染逐年加重

    海洋部门的监测数据显示,长三角近海污染呈现逐年加重的趋势。据2006年《中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显示,江浙沪海域未达到清洁海域水质标准的面积约50470平方公里,比2005年增加4030平方公里。严重污染海域主要集中在长江口、杭州湾和宁波近岸。

    国家海洋局去年的监控数据表明,苏北浅滩和长江口的生态环境处于亚健康状态,杭州湾生态监控区生态系统处于不健康状态。长三角沿海生态环境遭到了极为严重的破坏。

    生物多样性下降。自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由于该区域近岸海域的生态系统面临严重的失衡,潮间带、湿地面积急剧减少,其生产和生态功能迅速降低,近海和江河入海处鱼、虾、蟹类洄游、栖息和产卵繁育幼体的天然场所遭到破坏。

    近海渔业资源衰退。东海渔场是我国最大的传统捕捞区,捕捞量约占全国的37%。由于渔场环境污染日趋严重,对渔场资源正常繁殖和生长已构成威胁。传统的海洋经济鱼类资源大幅降低,再也形不成渔汛,甚至不少经济鱼类的捕获量降至最高年份的几十分之一。

    海洋生物质量下降。受生态环境污染损害,近年来长三角近海海域生物质量明显下降。据有关调查资料,东海的生物体中砷超标率鱼类占11.1%,贝类高达43.2%。

    赤潮灾害频发。在20世纪60、70年代,东海海域发生赤潮的机率大约为每年5-6次,到了2000年,一年就出现了13次,2001年为32次,2006年则达到了63次。赤潮主要集中出现在长江口及杭州湾口外海域。

    如2006年东海海域赤潮发生次数较上年增加24%。其中,超过1000平方公里的赤潮6次,累计面积近10000平方公里。大面积赤潮集中在长江口外、舟山、渔山列岛和南麂列岛等海域。主要赤潮生物为具毒害作用的米氏凯伦藻和无毒性的具齿原甲藻、夜光藻等。

    长三角近海污染的成因分析

    经分析,造成长三角近海海域水环境恶化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发展观念滞后。经济发展高速迈进的长三角,同时也是全国首屈一指的污染"大户"。据统计,长三角地区仅占全国面积1%,其污染物排放量却占全国总量的20%。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研究员许建平说 ,许多沿江、沿河的地方领导,总以为"江河流量大,污染点没啥"。所以,总是把一些用水量或排污量大的工业企业规划建设在沿江、沿河地带,结果导致近年来流域性污染日趋严重。这些错误的观念是造成环保执法不能真正到位,排污量有增无减的根本原因。

    二、排污总量失控。据对长江口及杭州湾海域水质变化的监测表明,长江口及邻近海域营养盐含量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增加了7-8倍。追根溯源,致使长江口及杭州湾海域水体富营养化的主要根源有:一是来自长江三角洲地区及上游流域沿岸超标排放的大量工业和生活废水。如,目前上海市现有污水量排放约为500万吨/天,其中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河道达55-60%。浙江省近几年来虽然加大了整治力度,但也仍有相当一部分污水未经处理就经内陆水系归入东海;二是来自广大农村地区因长期采取不良的农业耕作制度,使用低效、有害、剧毒的化肥、农药后所造成的农田退水和家畜养殖排出的污水;三是来自海水养殖业的自身污染。调查表明,一些养殖贝类排泄的大量粪便和水体中的有机颗粒逐渐在海底堆积,造成养殖海区及近邻海域底质缺氧、水质恶化。

    另外,随着长三角地区对外开放的扩大,海洋运输业日趋繁忙;东海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生产和运输活动的增多,以及海底各种管线的铺设,对海洋环境的危害愈来愈大。

    三、海洋环保法执行不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保护法》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海洋或海岸工程设置入海排污口之前,必须征求海洋管理部门的意见,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有所脱节。如2001年被国家计委正式批准的国家级"浙江化学原料药出口基地"的建设,在整个报批过程中,并没有征求海洋部门的意见。

   长三角近海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对策

    一、长三角合作治海。针对长江口、杭州湾等具有区域特点的重点海域的污染防治工作,必须通过区域环境合作机制的实施,才能有效解决海岸、海域和流域间的环境问题。

    目前,长三角在合作治海上已经迈出了步伐。苏浙沪三地政府目前已修订完成《长三角近海海洋生态环境建设行动计划纲要》,正向国家有关部门上报申请。《上海海洋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中也明确提出,到2010年,陆源主要污染物排海量比2005年减少15%。并提出要"加强与长三角地区在海洋生态环境建设和污染治理方面的合作。"

    二、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从源头上削减污染物排放量是保护和修复长三角近海生态的关键,专家建议,在长三角地区的各入海流域内建立"出境水质量保证体系"。在流域通过的不同行政区划交接断面设立24小时自动监测站,实行流域水质全程监控,以确保流域内各级政府对本辖区内的河道出水水质切实承担责任,不把水质污染向其他地区转移。

    为达到这一目的,需要组建由中央部门牵头的跨地区部门的统一协调机构。同时,还应建立流域水环境保护的补偿和惩戒机制,使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工作责任真正落到实处。

    三、加大海洋环境保护联合执法力度。有关专家建议,为改变目前长三角海上执法力量薄弱,海上执法多头管理、条块分割的现状,有必要成立长三角地区统一的海上执法队伍,以便协调开展对长三角海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完)

    

 
 
(责任编辑: 梁佐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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